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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学档案管理规定

来源:经贸学院 作者:经贸学院 时间:2016-05-17 08:53

 

江苏城市职业学
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教学档案、教学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信息应有的作用,以适应学校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进行教育评估、教学检查等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录音、影像等形式存在,具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文件材料总称。
  第二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档案管理的好坏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学校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历史进程的主要依据之一。全校上下必须做好教学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院档案室、教务处、系、实验中心等部门以及各校区,均须按职责参与教学档案、教学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第四条教学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收集和归档工作,列入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上级需要的档案、资料应及时报送。
  第五条归档的教学档案应当完整、齐全,必须准确地反映教学过程、教学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第二章教学管理部门归档范围
  第六条综合类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包括教学改革、发展规划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计划、规定、重要通知;
  (二)本院教学工作的请示及上级批复;
  (三)本院各教学单位关于教学工作的请示、报告及学院的批复、意见;
  (四)本院有关人才培养模式和方案、教学改革、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专业和课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五)学院制定的各类教学规章制度;
  (六)学院召开的有关教学工作的各种重要会议的通知、文件、纪要;
  (七)教学工作计划、总结,教学教务部门职责;
  (八)招生与毕业生推荐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计划、指标、办法。
  第七条教学管理类
  (一)上级有关专业设置、建设的文件材料,关于专业设置、调整的申报材料与上级批复;
  (二)本院关于专业建设材料(包括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建设要求、文件、评估验收等材料);
  (三)上级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新生登记表、学生学籍卡片、学生名册、学生成绩总册;
  (五)在校学生学籍变更材料(包括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开除等);
  (六)学生奖惩有关材料;
  (七)有关招生与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的文件、招生计划、招生简章、专业介绍、招生工作总结、录取审批表、毕业生推荐就业名册;
  (八)课程安排表、教学进程一览表、实验项目一览表;
  (九)校历表、教学任务书、授课情况统计表;
  (十)教学检查、各类教学情况调查总结材料,优秀教学奖评奖办法、评奖结果与记录;
  (十一)各级各类听课记录、学生评教、教学竞赛、示范课或公开课的资料;教学督导材料;
  (十二)课程重修管理文件、重修名册、成绩单等资料;
  (十三)毕业生名册、毕业证及学位证发放清单(存根);
  (十四)各类技能竞赛组织、参赛、获奖等资料,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资料。
  (十五)有关教材建设文件、各专业使用教材目录、多媒体课件目录以及使用情况;
  (十六)教师工作量的规定及执行情况。
  第八条教学业务类
  (一)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班实施性教学计划、调整报告及批复等;
  (二)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情况小结、总结,毕业生优秀设计(论文)评审意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集;
  (三)有关实验室建设工作会议的纪要、论证材料,统计报表;
  (四)与企业签订的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建设有关合同、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校企联营活动的相关材料、图片等重要资料,校企合作成果统计。
  第九条教学科研类
  (一)上级主管机关以及学校下达的有关教学研究的文件;
  (二)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以及相关文件等资料;
  (三)获校级以上的各种教学成果名单及全套材料(包括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库、试卷、自编或主编教材、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讲义、实习指导书、教学总结、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条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系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综合类
  (一)学院转发的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告知性文件、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要求填报的各种统计报表存根材料;
  (二)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培养方案、培养规格、专业和课程设置方面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招生与毕业生推荐就业的各种制度、规定、条例及有关文件资料;
  (四)学院教学工作的各种规划、计划、总结等;学院有关教学工作会议纪要(记录)、简报等有关材料;
  (五)学院制定的各种教学制度、规定、办法以及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
  (六)学院下发的其他教学类文件;
  (七)各专业的简介;
  (八)系有关教学工作的规定、办法、会议纪要(记录)等;
  (九)系教学工作的各种规划、计划、总结等;
  (十)系发的其他教学类文件;
  (十一)系上报的有关教学工作的请示、规定、办法等。
  (十二)教学经费申请报告、教学改革目的立项报告、实际经费预算及结算等有关资料;
  (十三)有关教学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资料;
  (十四)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十五)有关校企合作活动的相关记录、材料、照片等,校企合作成果。
  第十二条教学管理类
  (一)教师教学有关规程以及教学工作检查、评价有关材料;
  (二)教师教学任务安排及开课有关资料、教师教学情况调查表、总结材料;
  (三)领导听课表、教师相互听课表、教师相互听课统计表。
  (四)外聘教师登记表、考核表及相关材料;
  (五)学籍管理材料(包括新生录取名册、在校生名册、学籍卡、学生登记表、成绩册、毕业生名册等);
  (六)学籍异动材料(包括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
  (七)学生奖惩材料(包括奖学金发放、学生获奖、先进集体、违纪学生的处理材料);
  (八)校历表、课程安排表、任课教师一览表、考试安排表;
  (九)教学日志、停调代补课审批表;
  (十)各类教研活动会议通知、记录、纪要、总结等有关资料,各教研组教研活动记录;
  (十一)教学督导材料,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工作安排、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记录表、学生评教活动材料,竞赛、评奖材料;
  (十二)毕业生质量调查有关材料(包括调查计划、调查总结表、使用单位对毕业生质量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教学业务类
  (一)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
  (二)专业建设方案、专业设置的申报材料;品牌专业、精品课程、重点课程、系列课程、一般课程建设的规划、实施过程、总结等有关材料;
  (三)专业设置与改造、修订目录;
  (四)各专业各年级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教学日历等有关资料;
  (五)教学计划调整材料;教学计划执行说明和总结;
  (六)教材建设规划及实施措施,各专业分年级教材使用的目录、情况登记表;
  (七)教材内容更新说明书。
  (八)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优秀教师讲课的典型教案、教学模型、标本以及重要备课笔记;各类优秀学生典型作业本、笔记。
  (九)各种考试试卷审批表、试卷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考试总结。
  (十)学生考试试卷、专业主干课程考查试卷;学生成绩登记表;
  (十一)参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考试、竞赛等资料,等级考试统计表,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资料。
  (十二)各专业课程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
  (十三)实验项目一览表、实验指导书(讲义)、实验报告等有关实验教学工作的情况总结;
  (十四)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校内实训计划、总结、过程材料;有代表性的实习报告、优秀实习学生的有关材料;
  (十五)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有关合同及文件;
  (十六)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计划、总结、过程材料;
  (十七)毕业设计(论文)计划、总结;
  (十八)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书,评审意见、成绩单等有关资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原件及附件、毕业设计作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电子文档等;
  (十九)“两课”建设计划、总结、过程材料;(仅公共管理系)
  (二十)体育建设计划、总结、过程材料。(仅体育教研室)
  第十四条教学研究类
  (一)各类教改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书、立项汇总表、成果总结;
  (二)教师科研(教研)论文汇总表、论文复印件;
  (三)教师自编教材、专著样书,汇总表(包括自编或主编教材、讲义、教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实训)指导书、实习指导书);
  (四)教师各种获奖材料。
第十五条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十六条根据档案利用价值的时间长短确定教学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需永久性保存的教学档案一律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管理;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教学资料由系、教务处分别保存管理。
  第十七条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尽量采用原件,规格相对统一,一般用计算机打印,不能打印的则要求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工整,图文清晰,编目造册,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霉、防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做到防潮、防虫蛀、防遗失。
  第十八条教学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有关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随时做好资料的积累和固化,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教学档案一般不外借,查阅应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并注意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所有教学档案材料一般要求长期保存。教学日历、教学任务书、实习有关资料、教学检查座谈会记录、各类听课记录、毕业设计(论文)、考试试卷、实验报告等原则上要求保存三年以上。销毁教学档案、教学资料必须严格、慎重,确需销毁的,须进行必要登记,并须经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系向学院档案室归档的教学档案,必须按照校档案室统一要求,由各相关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于每年6月份之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不需要移交学校档案室的教学档案由各部门按要求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各校区的教学档案建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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