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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22 19:42 作者:建艺学院 字号:[ ]

 

苏开大20199号  苏城院20195号 

 

 

关于印发《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开放大学,城职院各办学点,校内各相关部门: 

现将《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规程(试行)

 

为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确保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将“育人为本,立德树人”的教学理念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特制定本教育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意识形态教育红线和底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据任务,热爱本职工作,以培养既具有创新精神,又有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素质专门人才为己任。

       第二条 勤于进取,精于业务。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教学信息技术方法和手段,提升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度。加强对本学科、本专业的有关知识、理论、研究方法的学习和探索,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实践能力,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德才兼修,教书育人。在教学活动中把思想政治工作和“育人”放在首位,贯彻课程思政和专业思政的理念,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四条 严谨治学,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提高自身多方面的文化知识、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二章 教学纪律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学院和系(部)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开展教学活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的分析评价,不能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流意识形态、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七条 执教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实施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网上教学安排,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者,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八条 严格遵守网上和课堂教学纪律,按时开展网上教学活动,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开展教学活动时,关闭通信工具,不得处理与网上、课堂教学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效果差,学生强烈不满者,经教育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教师应予以更换或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章 教师资格

       第十条 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课教师须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授课艺术,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首次主讲或授课的青年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 新任课教师原则上必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

       (二) 必须听课10次以上,对于本课程规定的辅导、BBS答疑、作业讲评、实验(训)课、实习等教学环节要经过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且取得较好效果。

       (三) 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于开课前写出教学设计一体化方案、授课计划和讲授提纲。

       (四)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的教案。由相关系(部)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规定课时的试讲或说课,经评议通

过后,经学院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开展授课活动。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授课教师资格

       1、未经岗前培训的新教师;

       2、对讲授的课程以往效果差又无改进者。

       第十二条 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学院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曾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二)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又有特殊教学需要者,须经学院考核,报分管校领导特别审批,教务处备案。

       (三) 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请前,学院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正式聘请,并向人事处、教务处报送聘者的学历、职称、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新专业开设前,各有关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高等教育文件的精神,牢固树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围绕江苏地方经济建设的实际需求,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突出开放和职业教育特色,体现新时代应用型人才素质要求,明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强化教学过程,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的本科高校。

       第十六条 根据学科建设处提出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各学院具体制订或修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经专业指导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审批后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应由学院提前一个学期,向教务处提出调整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并报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专业名称及代码;

(二) 教育类型和学制;

(三) 培养目标、培养规格;

(四) 基本要求;

(五) 证书授予;

(六) 课程体系;

(七) 专业核心课程及说明;

(八) 其他说明等。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分为通识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通识课程又分为公共基础课程、素质培养课程两类;专业必修课程又分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毕业集中实践;专业选修课程为专业方向课程。

第十九条 各类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

(一) 有完整的教学大纲;

(二) 有明确的、符合要求的主讲教师;

(三) 有适用的、完整的教学资源;

(四) 有实践教学环节的准备;

(五) 有作业、BBS主题和考核方面的可行性计划;

(六) 有教学进度表和教学设计一体化方案内容;

(七) 线上教学课程有界面友好、美观的教学网页;

(八) 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高职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组织实施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章 教学资源

       第二十一条 教学资源是开展线上线下课程教学活动的基础性教学资料。

       第二十二条 教学资源建设要求具体内容参照学科建设处制定的《在线课程建设标准》等文件。

第六章 教学大纲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必须具有教学大纲。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均应在课程建设中或开课前由相应的学院指导系(部)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要求,结合课程性质、任务、培养计划、教学目标、计划时数、课程结构、专业发展等实际,编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经科学建设处审核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一) 简述本课程的基本信息,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任务,阐明教学目的与要求。

       (二) 明确本课程适宜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并提出该课程对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原则性要求。

应规定总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的学时比例,以及各学习单元(章节)学时分配。规定各学习单元(章节)的主要内容,并提示其要点、重点、难点所在。

       (三) 有实践课时(实验(训)课、技能训练、专业见习、教育实习、毕业设计)应规定实验或操作可供选做的项目,实习、设计的主要教学环节,并提示其要点、重点和难点,规定总学时数(或项目数)和学时分配。

       (四) 明确课程考核要求和方法。

       (五) 提出主要的参考书目和自学教材。

       (六)提出学生自主学习的原则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基本内容,如确需修改,需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进行授课或开展线上教学活动,各学院应经常检查大纲执行情况,把大纲执行情况作为对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学材)。选用教材应以课程要求为标准,所选用的教材原则上必须是近三年出版,省级及以上规划(重点)教材。教材的体系、内容要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对学生具有启发性和可操作性。上级教育部门对教材选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七章 备课、授课

       第二十七条 备课是教学的首要环节,认真备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师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把握课程的性质以及在本专业中所处的位臵,掌握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和课程体系,明确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制订教学设计一体化方案或授课计划。首次开课的教师在制定教学设计一体化方案或授课计划时应征求本专业系主任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认真钻研教材和教学资源,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应在教研活动或课程团队中进行集体讨论,广泛搜集并认真研读各种教学参考资料,不断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期末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学期开设的线上课程的教学网页相关内容进行更新,面授课程需按规定提交《教学进度计划》和《授课计划》等教学安排内容。

       第三十条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明确重点、难点,认真编写讲稿、教案,科学合理地编排教学内容,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教案应包括:课程的目的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设计、课程进度以及线上线下教学手段的运用等。第三十一条 要将个人备课和团队集体备课相结合。各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同学期同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要相对一致。

       第三十二条 做好线下教学模型、挂图、教具、课件、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确保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第三十三条 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有统一的教学要求和教学进程安排。教师要充分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

       第三十四条 授课分为线上授课和线下授课两类,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授课教师应在授课前10分钟到达教学地点候课,着装规范、仪表整洁;讲课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多媒体课件制作新颖;板书工整,布局合理;上课有预案;进度适当。

       第三十五条 授课初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及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要求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每次开展线上教学活动(或授课)应认真检查学生参与学习、讨论(或到课)的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教学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讲授应理论联系实际,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重点突出,感染力强。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指导学生学习,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第三十七条 教学过程要结合学生基础,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要处理好本课程与已学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大纲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各学科专业特点,结合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在讲授教学基本内容的同时,注意扩展、更新教学内容。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按线上线下课程安排表和《课程授课计划》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旷教,调(停)课须严格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辅导答疑及作业批改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辅导答疑,并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辅导答疑的质量。辅导答疑应坚持集体辅导和个性化辅导相结合的原则,线上课程辅导答疑每周不得少于2小时;线下课程集中答疑时间原则上每学期2次,每次不少于90分钟。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在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知识的应用能力,并通过辅导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十一条 辅导答疑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主学习计划,开展自主学习,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各学院要加强对辅导答疑教师的督促、检查。

       第四十二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每次都要评定成绩,给出评语,线下作业要做好记录;线上授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天提交学生的形考成绩(含全形考成绩)并向学生公布;线下授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有一周将学生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录入相关课程学习平台或送学院教学秘书处并向学生公布。教师应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点评或作出适当的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要在期初、期中和期未定期开展线上线下教学检查和听课活动,掌握授课教师的教学过程、教学效果;定期抽查学生参与学习、讨论活动和作业情况,了解教师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等情况;将授课、辅导答疑和作业批改情况一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方案最后的教学环节,是教学效果的综合检验,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综合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训练。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紧密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反映本专业主要内容,并尽可能做到实践与科研相结合,要考虑学生专业基础及实际能力,以保证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本科设计(论文)原则上每人一题,独立完成,若学生人数较多,也可3至5人一题,但每人必须独立完成主要内容,并提交设计(论文)文件。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由各系(部)提出目录,由学院统一审定。

       第四十五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须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可以协助指导教师做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选题、参阅文献、资料、写作提纲、研究方法均应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定稿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确定初评成绩。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最后评定,必须经过答辩阶段由答辩委员会评定。答辩委员会按各专业学科方向,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和科研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答辩时既要考查学生对课题中关键问题的理解认识,又要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答辩工作由各学院统一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特点自行组织安排,主要任务有

(一) 制订设计(论文)工作计划;

(二) 成立系(部)设计(论文)指导组;

(三) 选派指导教师;      

(四) 审定设计(论文)选题;

(五)组织设计(论文)答辩;

六) 评选优秀设计(论文),组织召开设计(论文)报告会;

   七) 审定设计(论文)成绩。

       第四十七条 专科(高职)毕业设计(论文)由各市县开放大学、城职院各办学点和各学院参照本科毕业设计要求自行组织执行。

第十章 实验(训)、实习教学

       第四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体现办学特色的重要方面。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实验(训)课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实验技能的重要环节。实验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要求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检查实验准备情况,以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自己设计和进行实验。

       第五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和实验(训)课的教学要求认真设计,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训)课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在上课前,应精心准备,先行演示和检查;学生实验前,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安排和检查实验前的预习,未按要求预习的学生不得做实验;实验中,加强巡视、检查和指导,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及时总结,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五十一条 严格按课程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增、删实验项目、实验内容须经系(部)讨论通过,并报学院批准。除演示性实验外,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合理分组,切实保证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五十二条 评定学生实验(训)课成绩,要将实际操作能力和实验报告成绩综合考虑。实验(训)课成绩原则上按实验(训)课学时所占课程的比例计分。实验(训)课不及格,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论。部分实验(训)课,根据其性质和重要性可单独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单独记载成绩。

       第五十三条 实习是高等院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必要途径。

       第五十四条 学院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安排好各类实习教学,实习指导教师严格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指导实习是高等院校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每一位教师都应积极参与。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阶段的全面工作。包括联系学生实习单位、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书、召开学生实习动员会、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及时召开评议会、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等。实习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实习表现以及综合能力进行考核。实习单位的评语与成绩作为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实习成绩的优秀率一般不超过30%。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汇报。

第十一章 成绩考核

       第五十五条 课程终结性(期末)考试是考核、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对教学工作的总结、评价和检查。教师应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尤其是要把握好命题、组卷策略、监考和阅卷等关键环节。

       第五十六条 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及重要教学实践环节均应进行终结性(期末)考试,终结性(期末)考试分网络在线考试和纸质考试两类。考试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际操作等形式,具体形式由课程负责教师和系(部)提出。每门课程采取何种考核方式,由学院审定。全形考或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学生教学内容学习(含听课)、参与课程提问、讨论、实验、实习、作业(含综合性大作业)的情况以及测验(自测)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七条 命题是考核的关键步骤。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一般应兼顾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做到题型合理,难度适宜,期望成绩按正态分布。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卷面要清晰、紧凑、规范。考题内容应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基础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覆盖面要宽,一般占题量的60%;综合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占题量的30%左右;提高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要有一定的难度,一般占题量的10%左右。命题要有较高的信度(可靠性)、效度(准确性)、难易度(难度适当)、区分度(学生水平的区分程度);凡学时相同、教材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网络在线考试课程必须建立试题库,其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逐步建立试题(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学考分离。

       第五十八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测试题的提问,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考题。

       第五十九条 有终结性考试(期末考试)的课程,考试成绩应占总成绩的50%以上;全形考课程教学内容的学习考核须占总成绩的10%以上,综合性的大作业占总成绩的30%以上;高职考查课程则由各办学点和学院自行制定考试要求。

       第六十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市县开放大学和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严格按照考试相关工作规范要求组织执行。考试期间,教务处、市县开放大学和各教学单位要组织进行考风督查,并到考场巡查。监考时要注意:

     1)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组织清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放试卷;

     (2)监考中要认真巡查,发现作弊应立即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作处理记录;考试结束后按相关流程立即报相关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隐瞒;

     (3)试卷收齐后当场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表”,并按相关考试工作要求提交材料。

       第六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教务处或各教学单位要组织集体阅卷,流水作业。评分要公正、客观。试卷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试卷依次装订成册,试卷按学生学号升序排列。阅卷结束后,学生成绩按相关要求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试卷须保留四年以上备查。

       第六十二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评定有误,于开学第一周内填写学生成绩变更审批表,并由有关教师说明原因,经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如需查卷,请于开学第一周内,先由本人申请,各市县开放大学和各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按相关职责要求并指派两名以上教师,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阅,查卷只查评卷正误、统分正误,不查评分标准。

第十二章 教学研究

       第六十三条 教学研究是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系(部)要在学院的领导下,组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钻研教学内容,研究教学方法,开展观摩教学,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研论文。学期初系(部)要制订出学期教学研究计划,期末要有总结。

       第六十四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进行各种教改实验。一般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由课程负责人(教师)提出方案,经系主任批准后实施。涉及重大教学制度改革、有研究价值且对提高教学质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需申报立项,经学院组织专家组评审同意立项,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第十三章 教学工作评价

       第六十六条 教学工作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评价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工作评价的范围包括: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评价;系(部)工作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教学大纲制订情况;课程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日常教学秩序管理;教师工作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情况;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效果;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八条 系(部)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有:教师队伍状况;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各级管理制度的执行;教学环节管理;教师教学效果;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教学改革的成果;科研水平等。

       第六十九条 教学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有:教师师德表现;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水平;科研水平等。

       第七十条 教学工作评价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教考分离制度、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第七十一条 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与奖惩制度挂钩。学院、系(部)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应作为学院、系(部)领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并逐渐与教学业务经费投入挂钩。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学科、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遴选,教学标兵、教学管理标兵、教学成果奖评选等主要依据。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四章 教学组织与领导

       第七十二条 教学工作在分管学科、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和学籍管理处组织和协调,学院、系(部)具体实施。

       第七十三条 学科建设处、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宏观管理,负责提出全年教学工作要点,组织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检查监督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组织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组织全校性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负责教师的培养与管理,负责教材、设备供应与管理等项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院长教学管理职责

(一)组织本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实施、指导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的编写;

       (二) 组织制订学科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在科学建设处和教务处统一部署下具体实施;

       (三) 根据学院总体要求,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开展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 负责教师资格审查、任务安排、业务考核等工作;

       (五) 主持本学院学生的学习和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批报学生学籍变更、评优以及毕业教育工作;

       (六) 组织本学院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军训等其他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七十五条 系(部)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 主持系(部)所属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编写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范和选用(编写)教材(讲义),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

       (二) 开展教学研究,组织教学检查、教学改革、教学评比、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系(部)业务活动不得少于两周一次,学期初制订活动计划,每次活动要有记录,写明活动内容,出、缺勤情况等,期末要有总结;

       (三) 根据校、学院安排,负责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院教学秘书教学管理职责

(一)负责教师考勤登记工作;(二)负责学生成绩考核的管理归档、学籍变更等具体工作;

   (三) 负责教学运行工作;

   (四) 完成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学籍管理处和学院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章 教师进修

       第七十七条 全体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师均应接受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努力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八条 学院鼓励教师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进行在职进修;鼓励中青年教师向“双师型”、多学科型转化。

       第七十九条 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在安排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和教学水平。

新引进的尚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程由学科建设处和教务处组织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项,由学科建设处和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一条 江苏开放大学特色学院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八十二条 各市县开放大学、城职院各办学点参照执行。第八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施行,原江苏开放大学教学工规程(试行)(苏开大中{2015}82号)同时废止,由学科建设处和教务 处联合负责解释 。

 

 

                                                                                                                                                          江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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