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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徐州校区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学工处 作者:学工处 时间:2016-03-20 15:54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徐州校区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最优秀的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与奖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国家奖学金按省校下达的评选指标为准。学校根据省校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学院,由学院组织学生申报。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或校内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

三、评选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各科成绩必须平均在85分以上(或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二名)、体育成绩合格、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3、在本专业学习未满一学年者;

4、在宿舍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5、发生打架斗殴者;

6、未经请假,有一次夜不归宿者。

四、评选程序

(一) 每年10月份,学校根据省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指标,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

(二)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个人基本情况。

(三)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四)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省校审批。

(五)接到省校批复后,学校将按照批复名单及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五、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一)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学院成立以党支部书记、学院院长为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0%(人数少于20人班级,全部参加)。

(四)各学院将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奖励对象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要教育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

(五)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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