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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标准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健康与养老学院 时间:2022-04-02 18:32

     徐民养老(2021] 1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区域性养老

    服务中心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徐州淮

    海国际港务区社会事务部:

    为进一步推进《徐州市农村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

    型三年行动方案》(徐民(2021 )30号)贯彻落实,现就农村区

    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设规模

    规模上,履盖所在镇(街)及周边2至3个镇(街)特困人

    员集中供养需求;床位数达300张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9000

    平方米,新建(含原址新建)占比达到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总数

    50%以上,改(扩)建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床位数、建设规模与新建(含原址新建)的区城性养老服务中心保持相当水平。

    二、关于服务人群

    服务对象上,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富余床

    位应主动向周边社会老年人开放,鼓励将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

    中的失能老年人纳入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优先保障范围,采

    取政府补贴、长期照护保险等方式减轻支付压力。

    三、关于功能设置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50%以上床位用于普惠性养老并向

    社会提供服务,要拓展延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与社区居家养

    老服务组织合作设立服务站点,主动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助

    浴、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实操培训等服务。鼓励内设医疗卫

    生机构或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签约合作,提升照护服务能力。

    四、关于管理体制

    凡新建的农村区域性养老中心,资产移交并登记在县级人民

    政府名下,由县级民政部门实施垂直管理;原镇(街)举办的农

    村敬老院,具备农村区域性养老中心条件的,在理顺产权关系后,

    资产移交并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名下,由县级民政部门垂直管理;

    具备农村区域性养老中心条件,暂时无法理顺产权关系的,所有

    权可以保持不变,运营管理权由县级民政部门垂直管理。鼓励和

    支持通过公建民营、公助民营、组建专业管理团队等方式实施专

    业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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