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开放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2 08:57   作者:后勤处

 徐开大委发〔2021〕25号

 

 

关于印发《徐州开放大学

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徐州开放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开放大学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徐州开放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各种经费来源(学校计划、单位自筹、地方拨款、省市专项资金、捐资、合资)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校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主管学校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维修项目(新建项目质保期内除外)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牵头,向社会公开遴选的二家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准入单位、二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准入单位,全面负责归口后勤管理处的各类小型零星工程的施工。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的职责是:负责维修项目立项、报建、编制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零星维修材料采购、维修项目需求论证报告审核及完善、合同拟定、项目监控(包括主材价格的控制)、项目验收、结算审核等。

第六条  依据学校批准的维修计划,代表学校(校方)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下达维修任务,提出工程技术要求,并签订工程合同。

第七条  对学校各学院、部门自筹经费的改建、装修工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价格进行鉴定认可。

第九条  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十条  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核签工程进度款,初审工程结算。

第十一条  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

 

第四章  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第一节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全校各学院、部门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有书面请修报告和提出维修要求的文字说明或图表介绍,并在本年度的11月份送交后勤管理处。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报告内容,依据轻重缓急,编制下年度全校的维修工作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有计划的安排维修。

第十四条  小型维修及以上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由申请学院、部门填写《徐州开放大学部门、学院采购申请表》及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2万及以上项目)报后勤管理处,执行规定的审批、立项程序,对于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施工的,财务部门可拒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进行项目申报。

(一)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二)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

此类工程由项目使用部门填写《徐州开放大学应急采购(特殊情况采购方式)申请表》报后勤管理处及分管校领导执

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节 零星维修、小型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

第十六条  零星维修是指学校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500元以下的维护修缮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灯管等)。

第十七条  小型维修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改造、扩建、装潢,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的改造,其造价在500元以上2万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各类维修、改造、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专项维修工程应单独申报,待经费落实后,按规定的工程程序实施。

第三节 审批及执行程序

第十九条  造价在5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各单位可填报后勤管理处报修单进行报修,后勤管理处将会派工维修;如遇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所报维修项目不在报修系统的项目分类中),各单位可联系后勤管理处各校区修缮管理负责人,由修缮管理负责人核实后派工,维修人员根据派工单领取材料实施维修。

第二十条  对于不可预见零星维修项目,造价在500元(含)以上2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后勤处负责论证审批,经后勤管理处分管处长签字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1仟元及以上项目)审批,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后,后勤管理处根据小型零星工程施工单位入围中标顺序,轮流指派入围单位进行施工。

经费预算2-5万元(不含)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论证、经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5-10万元(不含)由基建领导小组负责论证、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临时性的紧急工程、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后勤管理处可直接指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维修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及需求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及完善,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并做出控制价,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招标;属应急维修的项目,视项目类别由三家入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价,由报价合理最低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改变原建筑外观的工程,无论经费多少,必须经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涉及安全、消防、监控的改造施工,须经学校保卫处审核批准。

第四节 维修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后勤维修经费支出的工程

(一)校园内的道路、围墙、车棚、上下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工程。

(二)教学楼、学生公寓以及行政办公用房等维修工程。

(三)教职工公寓维修工程:1.收房租公寓的正常损耗维修(以校领导签署意见为依据);2.已出售公寓的公共部分的维修(屋面、外墙、楼梯等户外部分,供水、供电的表外部分)。

第二十五条  其它经费支出的工程

(一)独立核算单位的维修费用自理。

(二)由校领导审批的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及科研经费所开支的维修,从其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非自然损耗,由于管理不善损坏的由用户自理或责任人赔偿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

 

第五章  维修工程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我国《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结合学校实际,对维修工程的发包要引进竞争机制,实施招标投标。凡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由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详见《徐州开放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通过学校集中采购进行施工的维修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工程总造价、计价依据、清单外费用计算办法,工程变更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建类维修项目施工管理

(一)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后勤管理处应在施工技术上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校方制定的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图进行施工。

(三)施工单位应服从校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四)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任何不合格材料。如有折旧材料代用时,必须通过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否则,按不合格论处。

(五)关键结构部位施工中的混凝土,砖石砌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提交配合比,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必须备有称量设备,否则,不得进行混凝土浇捣工作。

(六)为确保混凝土的浇捣质量,砂石应事先做好过筛与冲洗工作,砂、石筛洗不合格,不得进行钢筋验收和混凝土浇捣工作。

(七)施工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通知校方,隐蔽记录应在检查的同时签证,一般不得后补,签证后的隐蔽记录应送交一份给校方项目负责人留存。

(八)施工中,校方项目负责人将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校方项目负责人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

(九)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道路,废水应疏通沟渠经下水排放,较大工程应采取封闭施工。

(十)工程竣工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负责人移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向后勤管理处移交竣工资料。

(十二)施工单位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通过后勤管理处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九条  电力改造类维修项目施工管理

(一)由于电力改造类维修项目专业性强,应严格此类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无相应经营内容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此类工程。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及校方使用需求、电网现状进行施工。

(三)施工应保证工程用所有材料均为国标产品,具备产品合格证。国家要求通过3C认证的产品,必须具有3C认证证书。

(四)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杜绝单人施工,任何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

(五)若工程需要断电施工,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后勤管理处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同时施工单位应做好校方师生的供断电通知工作。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保护校方设施设备,由于施工操作不当导致的设施设备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七)工程竣工必须进行调试,保证项目成果的安全性及适用性。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为加强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工作程序,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徐州开放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对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作以下规定。

(一)维修工程变更是对施工方案的调整、补充及完善,或者施工范围、材料工艺等的改变。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所有维修工程在开工前要考虑充分、翔实论证,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所有项目变更须进行签证。

(三)工程变更及签证实行权限审批管理,申请单位据实填写《徐州开放大学工程变更申请表》或《徐州开放大学工程签证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领导论证审批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查批准的变更不得擅自进行。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七章  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维修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参照《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徐州开放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校区内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工程,实施工程结算审计。

第一节 非招标程序的维修工程结算办法及审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造价(人工费)在500元以下的其他零星维修项目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后勤管理处于每学期末组织进行。针对本结算期内网上报修并已完工的所有零星维修工程,以及维修人员返回的“派工单”,通过电话回访、现场查看等多种方式核实维修效果、工程量,按照财审处确认的维修单价(人工费)进行初步结算,财审处对初步结算结果进行审计后按审计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  造价在500元(含)至2万元的项目,每学期报审一次,以审计价格为结算标准;造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执行即审即结制度,即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报审结算;

第三十四条  根据财审处要求需要审计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条款结算。

第二节 招标程序的维修工程结算

第三十五条  对于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公开招标的维修工程,进行工程阶段结算,一般为验收合格后、审计后(如需审计)、质保期结束后三个阶段,具体结算办法依合同约定。需要托审计部门审核的维修工程,由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三个月内,按《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准备相应审计资料,并填写《徐州开放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送至后勤管理处,经审核后报送审计公司审计,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及审计价进行工程结算。详见《徐州开放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

第三十六条  需要审计公司进行结算审计的维修工程,不论经费来源、派工形式,最终结算均按审计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徐州开放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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