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开放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 2021-06-28 16:03

 

 

 

 

 

 

徐开大委发〔202121

 

 

关于印发《徐州开放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徐州开放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开放大学委员会

2021628

 

 

徐州开放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100号令)、《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二)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按财务制度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校冠名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五)对外投资: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收益、资产绩效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督检查与奖惩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以及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资产使用部门三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归口范围内资产的管理工作,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将其结果和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三)确定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四)对部门之间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上的产权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定。
  (五)研究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审批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报备手续。
   
(四)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及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申报、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辖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完成相关数据统计报告。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除第十条所述主要职责外,负责土地管理;负责全校公有房产配置、调用及处置管理;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室内外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后勤保障所需设备、家具及动植物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构成仪器设备必不可少的应用软件等资产的管理。
  (三)现代教育技术处负责学校各类网络资源的管理,负责教学信息化设施、公共平台类软件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监控设施及其联动设备的日常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指导各二级学院图书期刊资料管理工作。
  (七)党政办公室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负责学校档案管理;负责校名、校牌、标识、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教师发展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九)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
   (十)纪委办公室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学院负责本部门资产实物及明细账目的管理,对本部门教职工所保管使用的资产负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保管、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入库、维护、调拨、报损、报废等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购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资产;
  (三) 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2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并实行集中采购,具体按《徐州开放大学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使用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
  购置和调剂的资产,由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借、出租、对外投资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清查报废、处置审批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规范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工作规程,要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教职工校内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校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的软件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须履行审批手续。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委办公室、财务处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审议资产出租方案,重大项目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资产。

国有资产不得无偿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对外出租应执行公开竞拍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校内各部门不得利用学校的资金、房屋、设施、设备等提供担保,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出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出让、转让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二)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对外捐赠: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能调剂的应优先选择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先报批,后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公示,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初审、组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公示一周,并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不同处置方式和处置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规定程序完成校内流程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徐州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后,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应根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资产和会计账目;处置收入由财务处按照国家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与校外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徐州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发生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经学校同意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上级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的。
  (二)学校内部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专项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实施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单位对外出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何处,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点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徐州市政府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及个人要按照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定期检查所占有、使用资产的情况,及时填报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更新及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需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抽查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做出报告,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监察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全体教职工,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应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管理员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五十四条
  凡学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事项调整和规范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报废、报损、出售、置换、对外捐赠等。

 (一)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报损,是指已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是指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占用或使用权,并取得处置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占用和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制度所规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见附件);

(二)虽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毁坏、丢失或被盗等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四)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决议,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

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申请表;

2.拟处置固定资产清单;

3.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表;

4.拟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附有关鉴定证明(如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

5.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具有危险性的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需提交特别说明材料;

6.涉及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需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明材料;

7.涉及机动车辆的处置,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

8.其他有关材料。

   (二)初审

1.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填写《徐州开放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初审表》,连同申报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拟处置资产材料,对所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查验核实,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和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拟报废资产进行审核,如有必要,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鉴定。

  (三)审批和公示

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报党委会审批。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云平台》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徐州市财政局审批。

(四)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登记造册,按规定移交至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处置。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在资产移交处置前,原保管或使用部门应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五)账务处理

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处置资产进行核销,财务处同步进行账务核销。

      拟报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

(一)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且单价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二)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单价原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原则上至少有3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1位校外专家。

(三)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鉴定。技术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固定资产损坏程度及有关修复价值等。

    第七条  凡含有涉密载体(如存储过涉密文件资料的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的仪器设备应先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经确认为主观原因造成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执行;对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不低于原值的2%计算赔偿金额。

    由于特殊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且能提出可靠证明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出售、置换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十条  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按照《 第三部分 受赠及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处置净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受赠及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受赠及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州开放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赠资产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机构或个人自愿无偿向学校或校内各部门捐赠的、符合学校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对外捐赠资产是指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实物资产,出于支援公益事业、扶贫、赈灾等目的,无偿或有条件地捐赠给其他单位、组织、或特定个人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发生的受赠及对外捐赠行为。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学校及各部门组织师生员工对特定地区、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五条  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根据受赠资产的不同形式和功能,学校对受赠资产按照“归口部门统管、使用部门保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以学校为受赠主体的受赠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收,以校内相关部门为受赠主体的受赠资产,由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均需填写《徐州开放大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登记表》,并在两周内按资产入库流程办理建账手续,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以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接受资产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资产发生的直接费用入账;

(三)受赠旧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价值后,减去折旧费用后入账;

(四)受赠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聘请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第八条  受赠进口仪器设备时,由教务处协同捐赠方按海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报关手续和免税手续。

第九条  受赠资产原则上按捐赠方的意愿调配使用。在其没有特别要求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受赠资产功能或用途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配使用。

第十条  对于在独立楼栋使用的受赠资产由该楼栋的使用者负责管理;对于在公共场所使用的受赠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对于不适宜公开展示的受赠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藏。

第十一条  校企(地)共建项目中受赠资产的管理。校企(地)共建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明列受赠资产清单。属校企(地)共建协议书中企业(地方)承诺赠予学校的资产,按照《第一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纳入学校正常的资产管理范围。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受赠资产仍属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为表彰捐赠方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对捐赠方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可以冠以捐赠方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方发放捐赠证书。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资产主要指仪器设备、课桌椅、家具用具、图书等实物资产,一般为已达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报废手续尚可利用的资产。禁止捐赠房地产和机动车。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须坚持先报批后捐赠的原则。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资产。

第十五条  捐赠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书面申请。捐赠单位须填写《徐州开放大学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审批表》,待审批完成后,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资产处置流程执行。

(二)审批权限:

1.捐赠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分管校长审批;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2.捐赠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账面价值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分管校长审批;账面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3.上级有文件规定的特定捐赠行为,不受此审批权限限制。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与受赠单位就捐赠的相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捐赠结束后,经办部门应凭捐赠协议及《徐州开放大学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审批表》等资料及时办理资产调出手续,更新资产信息,确保账实一致、账账相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在受赠资产活动中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获取受赠资产和受赠资产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受赠资产,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借对外捐赠资产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或借机额外销账有贪污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避免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部门资产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坏;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四)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五)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六)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一)部门管理混乱或个人保管不善(如装修搬迁、工作调动或离职退休时资产未移交)等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二)因公物私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经审批后,可免予赔偿:

(一)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使得损坏具有不可预见性;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固定资产意外损坏;

(五)经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被抢。

 

第三章  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

 

第七条  属于保管人个人原因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打印机等设备,按原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第八条  属于保管部门或个人的原因造成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损坏程度,确定折价赔偿的金额。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损坏、丢失购置日期一年内的固定资产,应全额赔偿。

(二)损坏、丢失购置日期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折旧后余额计算赔偿数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最低赔偿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

(三)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需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其赔偿金额。

(四)图书、期刊资料类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按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固定资产(如车辆、房屋等)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需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确定。

第九条  由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丢失的,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二)局部损坏的固定资产通过修理,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只计算全额维修费用。

第十条  赔偿方式

(一)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主体责任在学院或部门的,由财务处直接从学院或部门的常规维持经费中扣减。

(二)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主体责任在个人的,当事人应按照学校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对不按期缴纳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逐步扣除。

(三)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后,资产使用部门或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同时报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坏后,资产使用部门或当事人应立即上报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的损坏程度进行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当事人或使用部门要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损失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属于重大损失事故的须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属于多人或部门集体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分担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属于个人责任的,责任人应进行认真检查,并由所在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使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第十八条  对因损坏导致报废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根据学校处理决定和缴款证明,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与管理水平,规范资产管理员的工作,根据《第一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均需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任职3年内,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须填写《资产管理员变更单》,且原则上在学期初办理。

    第二条  资产管理员由各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接受所在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工作考核。

第三条  资产管理员的任职条件:

(一)本部门或本学院在职在岗的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

(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三)具备基本的信息化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职责:

(一)积极协助本部门主管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二)协助本部门主管领导,合理配置与调配本部门国有资产,提高其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三)正确使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四)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新增资产的验收、登记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五)定期对本部门所保管、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本部门资产的调配、调拨、处置、报损、报废等手续;

(七)负责本部门低值耐用品的建账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教职工校内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校时,资产清理移交工作;

(九)完成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时,有义务与接任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交接,并及时办理本部门资产交接手续,填写《徐州开放大学固定资产交接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对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的考核

(一)资产管理员按《徐州开放大学资产管理员年度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进行考核,由所在部门的考核与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考核组成,各占50%,综合两部分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成绩。

(二)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不符,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不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其所属部门资产账、实清点查验的;

3.财物丢失或损坏,隐瞒不报的;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借、出租、转让、处置资产的;

5.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6.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未经许可任意拆改资产的。

    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的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资产管理员学校给予奖励,并颁发优秀资产管理员证书。在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资产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所在部门免去其资产管理员任职。

(三)因资产管理员过失造成学校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及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部分 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防止因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动等导致国有资产管理疏漏,甚至流失,根据《第一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机构调整或人员岗位变动时,均需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确保资产的账实相符。

机构调整: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各部门进行合并、分设、撤销或新设等造成的机构调整行为。

人员岗位变动:指因校内工作调整、退休、离职、死亡等造成的人员岗位在校内各部门间变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资产附属物(资产账目,箱、柜、门的钥匙及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

第四条  机构调整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一)学校机构调整时,其资产由各相应调整机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所涉及的资产。

(二)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办妥前,原部门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原部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所保管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机构调整前,原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做到账实相符。如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需经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上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第五条  机构合并:

(一)资产移交时,原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新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须共同现场移交,移交完成后,新部门的资产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应对移交后的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机构合并后的资产负责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本部门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调配,调配结果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富余资产移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三)机构合并,原则上暂不新增资产。

第六条  机构分设:

(一)机构分设时,应在尽量不改变原保管人的前提下,根据各分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协调原有资产的分割与调配,原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各分设机构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办理资产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新机构立户建账。

(二)分设机构如需新增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经论证、审批后,按规定进行调配或购置。

第七条  机构撤销:

原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接到机构撤销通知后,应立即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核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后的资产,在全校范围内重新调配。

第八条  新设机构:

新设机构如需新增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新增资产计划,经论证、审批后,按规定统一调配或购置。

第九条  涉及调整的机构应在调整后的十五日内按固定资产调拨流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填写《徐州开放大学固定资产交接单》。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申请资产购置,相关资料交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机构设置调整后,涉及到公共场所的或没有明确保管人的固定资产,由调整后的部门资产负责人指定保管人,行使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人员岗位变动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全校所有负责、使用、保管学校各类资产的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十五日内办结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校内岗位变动人员资产移交时,仅个人办公使用的台式电脑(包括显示器、键盘、主机等不可拆分)随本人岗位的变动而移动(特殊岗位除外),其余资产均应留原部门继续使用。逾期一个月未办结移交手续的,学校将暂停相关部门的资产购置事项。

第十三条  岗位变动人员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利用科研经费、人才引进经费等专项资金购置的手提电脑,一般仍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岗位变动人员,应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学校各类资产进行清理,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固定资产调拨流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二级部门资产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盘点本部门资产,并在资产管理员协助下,向接任者移交本部门资产账目,同时填写《徐州开放大学固定资产交接单》。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申请资产购置,相关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所有教职工调离本校、辞职或退休,必须将其名下的资产进行清理和移交,否则不予办理相应离校手续。离校人员名下的资产清查后,符合报废条件的办理相应报废手续,留在原部门继续使用的办理移交手续,富余资产应全部移交给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应主动协助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处级干部调离本校、辞职或退休,其名下的办公家具须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所在部门无权将其调拨给本部门的任何人使用。

第十八条  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清理、移交参照第十四条、十六条执行,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代为办理。

第十九条  办理上述资产清理、转移和交接事项,需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一)因中层干部调整、科级及以下人员校内岗位变动事项,需要组织人事处及时将有关调整文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所有人员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共徐州开放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1628日印发                                         

 

  • 上一篇:关于印发《徐州开放大学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印发《徐州开放大学采购项目经办人职责及合同签订规范》的通知
  • Copyright © 2006-2014 徐州开放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欣欣路东首一号 邮编:2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