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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修订)

    来源:未知 作者:市总工会 时间:2021-10-22 18:07

     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修订)

     

     

     

    切实做好困难职工精准识别、规范认定、有效帮扶,根据省总工会《江苏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具体如下:

    一、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对象和标准

    (一)认定对象

    1.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

    2.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3.具有本地城镇户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下岗失业起两年内符合建档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4.长期居住在城市、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且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

    5.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

    6.病退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之前,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7.已经建档帮扶的职工,虽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延续帮扶不超过两年。

    (二)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家庭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徐州市低保标准,但不超过2倍,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徐州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①子女接受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特殊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的;

    ②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残疾(一、二级)、职业工伤与职业病(一至四级)失去劳动能力或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徐州市低保标准2倍,但不超过3倍,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徐州市低保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①子女接受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特殊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的;

    ②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残疾(一、二级)、职业工伤与职业病(一至四级)失去劳动能力或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在徐州市低保标准4倍(含)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徐州市低保标准3倍的职工家庭:

    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②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病种详见附件3)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③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以上相关概念中,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致困因素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                                                                                 

    (三)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及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5.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6.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7.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8.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9.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大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请:在职职工家庭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在职职工和其他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居住地街道(社区)工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全面真实提供申请材料。

    2.调查: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安排2名以上调查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填写《江苏省徐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5)和《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附件6),并留存走访照片等影像资料。

    3.公示:经基层工会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申报单位或申报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主席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附相关材料(包含公示照片和公示结果)上报区、局(公司)工会。

    4.审核:区、局(公司)工会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困难职工申报材料明细表》(附件7),并对不少于30%的申报家庭进行实地抽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附相关材料报市总工会。

    5.审批:市总工会通过“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 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填写《徐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表》(附件8)。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通过的,在市级以上媒体公示后,发放《特困职工证》。

    6.建档:市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建立纸质档案,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

    三、档案动态管理

    (一)动态申报

    困难职工实施动态申报。每年集中申报一批,9月底前部署启动下一年度困难职工认定和建档工作,12月底前完成申报审核并更新档案。对突遇困难的职工,可每月向单位(街道、社区)工会或职工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特困职工证》即将到期的,应提前两个月递交申报材料。

    (二)复核

    区、局(公司)工会要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进行复核。重点对申报内容、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支出状况,进行核实核准。复核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困难职工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1.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困难职工家庭(含重病、重残、子女上学),每年复核一次; 

    2.对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中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

    3.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困难职工家庭总数的30%。推行“工会组织+社会组织+职工志愿者”工作模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入户复核、帮扶等工作事项。

    (三)退出

    1.困难职工档案退出的情形有:

    (1)因子女上学致困建档的,受助家庭子女已毕业;

    (2)因病致困建档的,受助家庭病人已治愈或已死亡;

    (3)家庭人均收入提高,生活状况改善,超出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

    (4)申请人已经死亡的;

    (5)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6)其他不符合建档要求的。

    2.退出程序

    (1)申请。困难职工符合档案退出情形的,要向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递交书面退档申请;本人不愿书面申请退档的,由所在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书面提出退档申请。

    (2)退档。对职工或单位申报及复核中发现的不再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取消困难职工待遇,予以退档。

    (3)告知。向退档困难职工送达《困难职工退档告知书》,收回并注销《特困职工证》。

    (4)回访。对刚刚脱离困境的职工家庭,基层工会工作人员要继续关注其家庭生活动态,开展入户回访,有书面回访记录。

    四、罚则

    1.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困难职工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帮扶资金。

    (1)当事人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困难职工资格的;

    (2)在享受困难职工待遇期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变化,超出困难职工条件范围,未主动向原申请单位报告,继续享受待遇的;

    (3)妨碍正常工作,侮辱打骂工作人员的;对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从事困难职工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困难职工申请,对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申请不上报、不审核或不审批;

    (2)对明知不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申请仍签署同意意见、审核上报、审批同意;

    (3)收受申请人财物。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徐工发〔2019〕3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对困难职工的审核认定,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困难职工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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