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三育人”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未知 作者:工会 时间:2010-11-07 1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化校内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的积极性,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风、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育人”是指教职工在各自工作中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培养的综合性工作。
    第三条 “三育人”工作是我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教职员工思想道德素养的有效途径。献身教育,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是教职工的崇高职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爱岗、敬业”的道德风尚,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观念,强化育人意识,以自己高尚的情操,无私的奉献精神和模范行为影响学生,全面推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广大教师要自觉履行《教师法》所规定的义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严谨、笃实”的治学精神,言传身教,发挥教学的德育功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思想品德课”和“马列主义理论课”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地、有说服力地讲授“两课”。全体教师要转变观念,结合实际进行教学改革,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决远程教育的现代化进程,要加强科研,提高教学质量,为建设面向21世纪的现代远程教育事业而努力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干部要深入到学生中去,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行政管理干部和党务工作者要围绕“育人”这个中心,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以“敬业、奉献”的精神感染和激励学生,以良好的工作业绩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积极向上的外部环境。
    第八条 后勤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强化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为全体教职工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文明上岗、优质服务”。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三育人”工作考核和奖励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三育人”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并在该年度教师节期间予以表彰。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进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和评聘职务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每两年召开一次“三育人”先进事迹和先进工作经验交流会。弘扬正气,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推进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三育人”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工会落实具体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要把“三育人”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有布置、有检查,通过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真正形成“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