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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编辑:市财政局、监察局时间:2022-11-15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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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支出报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严格会务审批制度。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报销会议经费,须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审批单、经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第四条 规范办公用品购置制度。各单位要按需购置办公用品,并按实际购买办公用品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如实开具发票。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报销出差人员差旅费。外出学习、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本单位审批单和正式发票。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报销车辆维修费须附维修审批单、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第七条 各单位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须事前编制预算,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附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要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审计,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支付。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等凭证,须据实填写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单位名称、无开票日期、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字迹或印章不清楚,伪造、变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禁止用白条报支各类费用。
    
第十条 财税部门在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以及餐饮服务等行业,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务部门要结合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情况,设立定额发票使用过渡期,逐步停止销售20(20)以上的定额发票。
    
第十一条 从200961日起,对本地100(100)以上的手写发票和本地20(20)以上的定额发票,各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财税部门要加大消费发票的抽奖密度,提高奖励额度,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财经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会计机构及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报销凭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经查证属实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按处罚金额的20%给予举报者奖励,奖励经费由受益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财务报销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按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6l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