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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财政局编辑:市财政局时间:2024-04-07

 徐州市市级财政票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市级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 收入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 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 理条例》《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10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

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江苏省财政厅统一 (印)制,由徐州市财政局发放、管理,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 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 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 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 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负责推进财政 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 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电子

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属单位开展财政票据 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下 属单位定期监督检查,规范下属单位财政票据使用和财务核

算。

第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是财政票据的用票主体,负责 本单位财政票据申领、使用、保管、核销和销毁,对用票行为承 担主体责任,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情况,并对报送材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主动告知交款人通过微信、 支付宝小程序“电子票夹”、苏服办APP“江苏财政电子票夹”获 取财政电子票据。交款人未能正常获取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的, 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处理。报销入账单位可以到江苏 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einvoice.jsczt.cn/)      查验电

子票据信息真伪。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财政票据种类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定期公布的《江


 

 

苏省财政票据目录》设置,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 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包括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 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江苏

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江苏省车辆通行费票据等。

(二)结算类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

(三)其他财政票据,包括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江苏 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江苏省社会团 体会费统一票据、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及其他

应当由市财政局管理的票据。

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相应非税收

入票据。各类财政票据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 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 做记账凭证。财政电子票据为单联次票据(对应纸质票据各联

)。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申领与发放

第十条 财政票据应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到

市财政局申领,派出机构一律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领。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


 

 

制度。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领用财政票据时, 业务主管部门应先审核申请资料;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向

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 请,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提交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及 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交机 构编制管理部门印发的“三定”文件、收费依据,并对提供材料 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首次开通财政电子票据,需提交

《财政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办理数字证书(UKey)

申领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

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 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授 权市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的,还需提

供市级文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

政府性基金文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文件,或市有关

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材料;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

的法律法规依据。


 

 

申领结算类票据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交机构编制管理

部门印发的“三定”文件、费用结算等资料。

申领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提交单位章程(章程 中应当载明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本单位与捐赠方签订

的捐赠合同等材料;

(二)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提交由市卫健委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及收取

会费的依据及标准;

(四)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

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用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 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

等项目 

第十四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出 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市财政局对票据使用情况审核后,发放

新的财政票据。

(一)纸质票据采取线下人工核销方式,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份)数、起止号

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联等,经市财政


 

 

局核销后,发放新的纸质票据。未通过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

单位按市财政局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票据。

(二)电子票据采取线上自动核销方式,市财政局通过市非 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非税系统)对财政票 据使用单位前次申领并已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核销。通 过核销的,在市非税系统标识“已核销”状态,发放新的财政电 子票据。未通过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按市财政局要求进

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票据。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自申领之日起一年内须按规定进行 核销。凡未按期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市财政局不再继续

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一次申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

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 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

向市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申领、开票、签名、核销等均通 过市非税系统进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UKey,单位 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更新。有业务系统的财政票据使用

单位,需与市非税系统对接的,应做好对接工作,对接相关费用


 

 

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担;无业务系统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可在市非税系统直接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九条  已推广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票种,原则上财政 票据使用单位不得申领、使用相同类型的纸质财政票据。财政 票据使用单位自有业务系统与市非税系统未及时对接,仍需继 续使用纸质财政票据的,票据印制费用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直

接与定点印制企业结算。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应当确 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 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

容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做到字迹清 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财政机

打票据应使用针式打印机在线开具,不得手工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  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时输入信息错误或发生退款的,应通过开具

红票方式冲红。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 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 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经营服务性收入应按规定向交款

人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财政票据。财政手工票据(含定额


 

 

票据)和纸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部停用,财政票据

使用单位不得开具,有关单位不得报销入账。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 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

外。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

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 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

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二十六条  纸质票据使用完毕,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 分票种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存 根量大的,要将装订成册的票据装箱或装袋保管,并注明每箱 或每袋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

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交款人遗失纸质财政票据收据联需要财政 票据使用单位另行提供的,应当向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交书面 申请,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核实后可向其提供加盖印章的其他联

次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或 UKey 灭失 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自发现之日起3 日内登

报声明作废,并将登报声明材料及单位整改意见等以书面形式


 

 

报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 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好仓库(专柜)的防盗、防

火、防潮、防蛀、防腐措施,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销毁

第三十条  纸质财政票据存根联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市财政局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 但因使用量大导致仓库容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

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以作废销毁(如票据已改 版、按政策规定停止使用、毁损变质)的纸质财政票据,财政票

据使用单位应当清点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准、销毁。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申请销毁纸质财政票据, 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纸质财政票据 销毁函,填写《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票据销毁后,市财政局

在《财政票据领用证》上登记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 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 动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更新 或交回UKey 对已使用的纸质财政票据存根联和尚未使用的

纸质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尚未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通过市非税系

统退回市财政局或予以作废。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是财政日  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市财政局根据业务监管需要组织开展  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

阻挠。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市级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