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印章是学校日常财务工作中使用的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组成)、财务处公章、财务收费专用章等。
第三条 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公章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财务公章的发放、回收,负责监督财务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各种财务公章的刻制、启用、更换和销毁必须依照学校印章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财务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财务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
财务专用章一般由指定会计人员保管;法人代表章由指定的出纳人员保管;财务处公章指定专人保管;财务收费专用章由收费管理人员保管。
第五条 财务印章的保管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一人保管。
(二)各印章保管人应对其保管的印章负完全责任,不能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由他人保管;也不能擅自接受他人保管的印章。
(三)印章保管人员因病、短期出差等原因需要由其他人暂时保管印章时,必须经过财务处长同意,并要登记在案以备查。
(四)外出办事若需带有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时,须经财务处长同意,两人以上同行,分别保管印章。
(五)各类印章每次用毕,应立即放回原处;平时不用时必须放在上锁的柜子中,做到“人走章收”。
第六条 建立财务公章使用情况登记簿,对财务公章的刻制、专人领取、使用和归还情况予以记录。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财务处公章用于:财务处对外的各种文件、报表;财务处开具的各种证明等。
(二)财务处收费专用章用于:学生收费、退费、毕业办理等手续,以及一切与学校收费相关的业务。
(三)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汇款单据以办理各种银行业务等。
第八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对一般性常规用章,须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后方可盖章。
(二)对财务处以外各单位送来的公函需盖财务处公章的,必须先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再由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确认无误并同时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上报上级部门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先由填报人员对所填报的内容核实无误,再经财务处负责人复核,最后经学校授权批准后方可盖章。
(四)未经学校授权,财务公章严禁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严禁用于抵押和担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财务公章的,还需经学校指定的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盖章。
(五)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
第九条 财务公章保管人应对文件、材料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审批、签批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