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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编辑:财务处时间:2022-11-18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正确使用各类票据,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全面启用财政机打票据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处作是学校票据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申购、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票据的种类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

第五条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学校常用财政票据包括: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非税收入。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将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条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学校税务发票主要包括: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第三章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

第七条 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 实际盘存相符。

第八条 票据领用原则上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再领新票据。

第九条 领用票据时,票据领用人必须在领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注明领用数量、票据起止号码及领用人等信息。

第十条 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第十一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第十二条 票据使用:

(一)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

(二)票据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标准、用途填开。

(三)票据必须按规定内容填开,内容完整、真实、规范,印章齐全,不得有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第十三条  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五条  票据领用后,一般应在业务事项结束后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若业务事项持续时间较长,则定期(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到期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销毁,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票据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

(三)伪造、制贩假票据。

(四)未按规定使用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六)利用票据乱收费乱罚款。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

(八)不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