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人员岗位轮换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和控制,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校内财务处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学校财务处应为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提供业务培训、办公等必要条件。
三、会计人员岗位轮换的形式包括:财务处内部的会计人员轮岗以及经学校同意设置的财务处内设机构负责人轮岗。
四、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原则上同一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5年。
五、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前,原岗位工作应及时处理完毕,不能及时处理的,须列明清单,随原岗位须移交的会计资料、物品、密钥、U-key等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特殊事项应根据财务处负责人要求,配合接受人共同处理未尽事宜。
六、会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换岗。
七、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