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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财政局编辑:市财政局时间:2023-10-10

 市直各有关学校:

《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8日

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强化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维修改造项目高质量开展,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级及上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校园内校舍、场地、道路、围墙、消防、厕所、景观绿化、装饰、水、电、气及专用设施等维修改造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保安全、保运转、达标准”的原则,按项目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二)审核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组织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对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监督管理;

(五)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及资金支出预算;       

(二)负责维修改造项目预(决)算初步审核;

(三)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四)督促项目建设学校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五)对年度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进行整体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建设学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根据校园总体规划、校舍现状及教育教学等需要,编制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

(二)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质量、安全负责;

(三)按节点及时支付项目资金;

(四)配合市教育局完成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五)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于每年10月向市教育局提交下年度维修改造项目需求,市教育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汇总编制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学校按照市教育局研究批准的维修改造项目计划,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学校通过徐州市预算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报送项目预算,市教育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提请项目预算评审,送审金额不得超过投资计划。投资金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学校自行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评审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其他具体规定和流程按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学校应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批复的预算核定金额。在项目建设各环节,不得拆分项目规避财政评审、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事先充分考虑项目涉及的范围和工程量;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控制成本;原则上不调整。对确需调增项目预算的,应由项目建设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项目预算,报市教育局及市财政局书面核定,调增幅度应控制在预算评审结果5%以内。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学校应在项目验收合格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竣工结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报送竣工结算: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

(二)无合同协议;

(三)结算超项目预算,未履行调整程序;

(四)结算虽未超项目预算,但超过中标金额10%;

(五)无竣工验收手续;

(六)资料不完整等其它情况影响项目评审工作开展。

结算送审价不得超项目投资计划。结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依据。

第四章 项目采购及招投标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精神,项目施工合同预算评审价在4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达到当年政府采购限额且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学校应要求中标单位尽快进场施工。延期施工超过6个月,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重新预算评审后再组织政府采购。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按季度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维修改造项目决(结)算评审结果拨付资金。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收取的规费都应计入评审结果,不计入决(结)算中的费用,市财政局一律不予拨付。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学校工程进度及合规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挤占、挪用、克扣、截留专项资金,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或疏于管理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全面指导市教育局和项目建设学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年度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二)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预算批复下达情况,对年度维修改造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价;

(二)督促项目建设学校全面落实绩效目标;

(三)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有效监控,保障预算规范有序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学校作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编报项目绩效目标并对报送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负责;

(二)组织实施项目工程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积极配合财政绩效评价和自评抽查工作,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2019年9月11日徐州市财政局印发的《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规〔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