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推动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苏办厅字〔2020〕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及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分配下达各地,省补助资金按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分类分档比例(见附件1)分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资金。
第五条 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学费、培训费(含技能鉴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食宿费补贴及奖学金。根据需要,师资和管理骨干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承训机构质量绩效评估等相关支出可从中列支。
第七条 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凡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级财政在标准内据实补贴学费、培训费,按规定标准补贴食宿费并按规定发放奖学金(具体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 退役军人除适应性培训和创业培训外,可按规定再选择一种补贴性教育培训方式。同类补助形式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参训退役军人数据信息,并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军人名册和资金报表(时间段为上年1月31日至本年1月31日)。
上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各县(市、区)上年度教育培训毕业(合格)退役军人名册。
(二)各县(市、区)本年度报名参加教育培训(含往年参训本年度在训)退役军人名册。
(三)上年度教育培训资金结算汇总表。
第十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中央补助资金下达至省财政后30日内拨付各设区市和县(市),省补助资金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拨付各设区市和县(市),同时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上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按实际结算金额拨付承训单位,已预拨未实际参训人员的培训资金在下一年度预拨资金中扣减。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结算金额拨付承训单位,培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预拨部分资金。承训单位按伙食补助标准为参训退役军人提供伙食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伙食补助发给个人或用于购物;住宿费由承训单位在培训费中列支,未发生住宿费用的在资金拨付时按每人每月100元扣除;奖学金由承训单位发放,培训时间1年以内的在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发放,培训时间1年以上的按年度发放。
第十二条 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个性化培训项目完成后,承训单位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提供培训各项开支明细,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资金,承训单位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等任何形式向参训退役军人发放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含复学和入学)毕业退役军人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助,其中,复学和入学的需提供学校复学(入学)证明,国家没有资助学费的需提供个人缴纳学费凭据(发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助核算,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退役军人发放补助。学历教育补助年限按国家规定学制期计算。退役士兵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补助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补助年限;中职高职连读、全日制专科转读全日制本科、就读第二学士学位、本科硕士连读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年限可分别按照完成高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和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其中,在专科、第一学士学位、本科学习阶段已享受的补助应从中扣除。
第十四条 经批准省内异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省级统筹安排的培训除外)的,由退役军人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
第十五条 因本人身体、家庭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中途退学的,承训机构已支出的各项费用可以向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拨付,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县(市)制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承训机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有关规定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认证,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绩效评价没有达到要求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每年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年各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省补资金分配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承训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做到人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九条 对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凡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国家政策规定的,其资助资金由所在学校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五年。《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苏民安〔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设区市和县(市)分档及省财政分担比例
2.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贴标准
附件1
设区市和县(市)分档及省财政分担比例
档次 |
省财政 分担比例 |
设区市和县(市、区) |
第一档 (26个区 6个市) |
20% |
南京市(11区)、无锡市(5区)、常州市(5区)、苏州市(5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江阴市、扬中市、常熟市 |
第二档 (12个区 6个市) |
30% |
南通市(3区)、扬州市(3区)、镇江市(3区)、泰州市(3区)、靖江市、海安市、启东市、宜兴市、溧阳市、丹阳市 |
第三档 (8个区 6个县市) |
40% |
徐州市(5区)、盐城市(3区)、仪征市、金湖县、如东县、东台市、句容市、建湖县 |
第四档 (5个区4个县市) |
50% |
连云港市(3区)、淮安市(清江浦区、洪泽区)、泰兴市、如皋市、新沂市、沛县 |
第五档 (2个区 5个县市) |
60% |
宿迁市(2区)、高邮市、邳州市、盱眙县、宝应县、兴化市 |
第六档 (2个区 13个县) |
70% |
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响水县、睢宁县、灌南县、阜宁县、沭阳县、泗阳县、丰县、泗洪县、滨海县、涟水县、灌云县、东海县、射阳县 |
附件2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贴标准
补贴种类 |
补贴标准 |
||||||
学费 |
培训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奖学金 |
|||
1 |
适应性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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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天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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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技能 培训 |
|
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 |
每人每月400元 |
每人每月200元 |
||
3 |
全日制学历教育 |
退役一年以上入学的由中央财政资助 |
|
每人每学期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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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一年以内入学的由省和地方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资助标准据实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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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日制学历教育(弹性学制) |
退役一年以上入学的由中央财政资助 |
|
每人每学期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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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一年以内入学的由省和地方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资助标准据实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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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复学(含入学) |
中央财政资助 |
|
每人每学期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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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成人学历教育(业余和函授) |
每人每学期不超过1500元(据实补助) |
|
每人每学期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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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个性化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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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不超过10000元(含中央和部队下达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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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创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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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总额不超过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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